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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制定的。“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该自己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加班事实是否成立,劳动者若提供不出加班证据,且用人单位不予承认的情况下,驳回劳动者的仲裁或诉讼请求。 现在,新司法解释明确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让劳动者来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主张的加班工资得以确认,则劳动者要承担两个举证责任:一个是加班事实的认定;另外一个是加班工资的支付情况,一般情况下认定加班事实的存在有如下构成要件:劳动者在超出的工作时间内是在用人单位提供相关的劳动。加班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批准的。
我们看一个实例:如图,是某天公司部分员工的考勤统计表,要求我们统计出其加班的时间,以方便其计算加班工资; [图] 2/6 公司加班时间要根据下午下班时间来计算(备注:加班一个小时以上开始计算,每半个小时一个结点,3小时封顶),所以,我们先整理一下考勤,只留下下午下班时间来计算加班时间,其余的删除; [图] 3/6 统计出每位员工的下班时间与公司要求的下班时间(18:00)的时间差,即在E3单元格里输入:=D3-(--"18:00"); [图] 4/6 通过第三步的计算,我们就能计算出员工实际下班时间与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18:00)的时间差; 接下来我们要将时间差转化成小时数,在F3单元格里输入:=HOUR(E3)+MINUTE(E3)/60; [图] 5/6 将F3到F13单元格格式设置为数值(且只保留小数点后2位):右键—设置单元格格式—设置为数值(且设置小数位数:为2位); [图] 6/6 按照加班小时数计算方法,提取加班小时数,即在H3单元格里输入:=IF(F3< 1、"",IF(F3<1.5,1,IF(F3< 2、1.5,IF(F3<2.5,2,IF(F3<3,2.5,3)))))最后设置单元格格式为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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