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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2、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前款项。派出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缴通知或者其他的催缴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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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 2、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前款项。派出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缴通知或者其他的催缴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而导致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例如,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而不是犯罪对象,以本罪定罪处罚,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利用信用卡,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则是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1.透支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则是善意透支,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此应指出的是,不能构成本罪,信用卡诈骗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否则,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行为人因行为不同,而且是直接故意、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反之。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
信用卡诈骗罪有四种表现形式,恶意透支是其中之一。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与期限透支,经发卡机构催还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如果能在约定时间补充资金并支付一定利息,叫做善意透支,不构成犯罪。 你朋友之所以被检方起诉,就是补充资金的时间晚了。如此,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检察院起诉合理,但是量刑时法院应当考虑透支的数额(不算太多,只是“数额较大”)和及时还款的情节以及主观恶意程度(因企业破产所迫),从轻或免除刑罚。所以预交两万罚金是不合理的,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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