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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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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土地确权行政复议前置也是这个意思。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从法律意义上讲,它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只是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但在实践当中,行政公署实际上行使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并直接领导其所属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鉴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这种情况,《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由行政公署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复议权,这不仅方便行政公署及时处理复议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也便于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
1、行政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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