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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
1、关于孩子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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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确定抚养权的方式:一般根据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因素予以考虑,判断夫妻双方谁更有利于子女抚养,确认抚养权归属。例如,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父母双方达成协议的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其协议处理,但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的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也会尊重双方协议的。2、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3、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的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5、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处理。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孩子十周岁以上随父或随母生活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1%-31%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1%。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三条bsp;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第四条bsp;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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