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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使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财务风险是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企业管理者对财务风险只有采取有效措施来降低风险,而不可能完全消除风险。识别财务风险:企业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很多,既有企业外部的原因,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而且不同的财务风险形成的具体原因也不尽相同。企业产生财务风险的一般原因有以下几点: 1.企业财务管理宏观环境的复杂性是企业产生财务风险的外部原因。企业财务管理的宏观环境复杂多变,而企业管理系统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宏观环境。财务管理的宏观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社会文化环境、资源环境等因素,这些因素存在企业之外,但对企业财务管理产生重大的影响。2.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对财务风险的客观性认识不足。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有财务活动,就必然存在着财务风险。然而在现实工作中,许多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缺乏风险意识。风险意识的淡薄是财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3.财务决策缺乏科学性导致决策失误。财务决策失误是产生财务风险的又一主要原因。避免财务决策失误的前提是财务决策的科学化。 4.企业内部财务关系不明。这是企业产生财务风险的又一重要原因,企业与内部各部门之间及企业与上级企业之间,在资金管理及使用、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权责不明、管理不力的现象,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资金流失严重,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无法得到保证。这主要存在于一些上市公司的财务关系中,很多集团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财务关系十分混乱,资金使用没有有效的监督与控制。分析财务风险: 1、建立财务预警分析指标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产生财务危机的根本原因是财务风险处理不当,因此,防范财务风险,建立和完善财务预警系统尤其必要。 2、建立短期财务预警系统,编制现金流量预算。由于企业理财的对象是现金及其流动,就短期而言,企业能否维持下去,并不完全取决于是否盈利,而取决于是否有足够现金用于各种支出。 3、确立财务分析指标体系,建立长期财务预警系统。对企业而言,在建立短期财务预警系统的同时,还要建立长期财务预警系统。其中获利能力、偿债能力、经济效率、发展潜力指标最具有代表性。反映资产获利能力的有总资产报酬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反映偿债能力的有流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等指标;经济效率高低直接体现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反映资产运营指标有应收账款周转率以及产销平衡率;反映企业发展潜力的有销售增长率和资本保值增值率。 4、树立风险意识,健全内控程序,降低或有负债的潜在风险。如订立担保合同前应严格审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订立担保合同时适当运用反担保和保证责任的免责条款;订立合同后应跟踪审查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减少直接风险损失。 5、科学地进行投资决策。
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因为法定原因或者出现法定事由,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关闭其营业而停止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的有关规定,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各种公司,经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进行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的形式,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具体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不复存在。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的各方解散,而出现一个新的法人主体。分立也有两种形式:原来的一个公司将财产全部分割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属于新设分立,原公司法人解散,而出现两个以上新的法人。如果是原公司将一部分财产分割设立一个以上新的经营主体,则构成派生分立,在这种情况下,原公司还继续存在,仅是减少了注册资本。吸收合并情况下的被吸收方保险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该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时,各方保险公司的全部资产都并入新的保险公司,原各方保险公司法人资格相应消灭,也都要进行解散。保险公司分立时,新设分立情况下,原保险公司分成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因此,其法人资格丧失,也应进行解散。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经批准后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对于清算组的成立,本法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解散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指定人选成立清算组;股份有限保险公司解散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逾期不能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应当负责了解已解散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组在保险公司的清算期间,行使法定职权。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通过分立或者合并解散公司的,人寿保险合同并不因为保险公司的解散而受影响,分立后的各保险公司或者合并后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接尚有效的人寿保险合同;由分立后的各保险公司依照协议接受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或者由合并后的保险公司接受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因此,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分立或者合并的形式解散保险公司的,不受限制。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以分立或者合并以外的方式解散。
公司自持股份是指法律术语,公司自有股份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公司取得的自己发行的股份。在世界各地对于公司自持股东多少的规定有所不同。每个国家是否允许各个公司获得自持股份需要对于具体的公司经营进行了解。自持股份的多少并不能确定公司的经营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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