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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强制执行后,会依法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如:直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财产、扣押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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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强险垫付后,应当由强险保险公司向肇事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无责赔偿不是强制性的。 无责赔付是出于人道和体现“以人为本”制定的特殊的责任连带条款行为,即:无责任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无责、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责任)在无责的情况下从自己所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强制承担保险赔偿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只要是事故当事人之一,无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必须得按无责赔偿限额给财产受损者或人身受伤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体现交强险强制保险的优越性,实现对受害者的保险补偿。无责赔偿限额为:物损为100元,医疗1000元,死亡伤残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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