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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工程技术资料;(二)填海造陆区域地面沉降监...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害、破坏、降低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或者破坏、损毁地面沉降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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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建设项目,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制定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当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阻断地下水含水层的止水工程设计方案,疏干抽排地下水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备案后的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安装计量设施,控制地下水抽排量。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影响范围区域的地面沉降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面沉降。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控沉规划,结合区域地面沉降的实际情况,在地面沉降区内划定地面沉降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报XX批准后执行。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实施拆除前,产权单位未按要求重新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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