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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2、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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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所谓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制度: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各国刑法都对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因此累犯是一种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层次,犯罪客体可分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一般客体揭示了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研究犯罪的一般客体,对于从本质上认清我国刑法的任务,加深理解同犯罪作斗争的社会政治意义,是非常重要的。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中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我国刑法分则依据同类客体的理论将各种犯罪分为十大类。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直接客体直接决定了犯罪的性质。犯罪的直接客体有两种形式:一是简单客体,指一种具体犯罪只是直接侵犯了一种直接客体;二是复杂客体,指一种具体犯罪同时直接侵犯了两种以上的直接客体。上述三种客体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修订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职工职务犯罪,分为贪污贿赂犯罪(第8章);渎职罪(第9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第八章使用十五条文,规定十二项罪名(394-396)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贿赂罪、公司贿赂罪、贿赂罪、贿赂罪、贿赂罪、贿赂罪、公司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海外存款罪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二十三条规定了滥用职权、侵犯职务、浪费法律追诉审判罪、私人拘留罪、国家职员签订、履行合同被欺诈等34项罪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公民人身权利侵害,民主权利犯罪有7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留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刑事供述罪、暴力科学调查罪、虐待监督人员罪、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由于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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