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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这一问题,根据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规定终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
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而且自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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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权利凭证还没有交给质权人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的规定。代位权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换言之就是并非每个具体的债上都存在代位权。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l.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2.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未曾预料的情形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合同履行的意义已丧失,于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保险合同。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终止合同效力。4.裁决解除。裁决解除是指产生解除保险合同纠纷,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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