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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
《刑事诉讼法》第71条等待审查的嫌疑犯,被告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2)地址、职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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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有义务: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 2、传讯时及时到案; 三、不得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传讯时及时到案; (四)证人作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五)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保释候审的嫌疑人。被告应遵守以下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被保释候审的嫌疑犯.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必须离开居住的市.县的,必须得到执行机关的认可。等待审查的,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居住的市、县之前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保释只是手段,等待审查是目的,所以等待审查的嫌疑犯。被告人有义务在收到信息后立即到达事件。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保释候审的嫌疑犯。被告人在等待审查的时候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不能利用这种自由实施妨碍证人作证的行为。例如,威胁证人、诱惑等手段,证人不能作证。拒绝作证或伪证。4、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供应。也就是说,被保释的审查员不得利用未被拘留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事成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事件相关的证据资料。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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