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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五条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有哪些 1、赔偿数额与项目:2008年2月1日之后,我国交强险的保险范围扩大了,死亡伤残赔偿金由以前的6万元提高到11万元,医疗费由8千元提高到1万元,财产损失还是2千元。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死亡伤残赔偿金”在这里是一个从宽解释的概念,不仅仅是民法上的“死亡伤残赔偿金”,它包括精神慰抚金及其他支出的处理交通事故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例如丧葬费、残疾具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详见《保险法》第51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2款)。但是不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 根据《保险法》第51之规定,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应在商业险里赔偿,也是毫无疑问的。 医疗费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整容费等。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以前遇到过多次,保险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均称“保险赔偿没有精神损失”。说明他们不懂,希望咱们周口的律师以后不要再说这种外行话了! 2、赔偿对象:交强险并不是对任何人遭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都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之规定,仅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赔偿。实际上,交强险就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这里的“本车人员”是指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乘坐人员、被保险人和驾驶人。不包括装卸人员、维修人员及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被保险人和驾驶人的亲属。 3、责任划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交强险是不考虑事故责任划分的。既不考虑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承担何种责任,也不考虑受害人承担何种责任。但是,机动车无责任的,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是11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是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100元。 交强险不考虑事故责任划分,但是不代表受害人应获得赔偿的数额也不考虑责任划分。受害人应获得赔偿的数额是按责任划分才计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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