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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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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公告告知的,存在着与公告送达相混淆的情况。事实上,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与公告告知是两个不同概念,前者为法律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而后者为法律文书作出后的告知方式,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未规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必须以书面方式送达当事人,故宁波市局在行政处罚程序条文设计上,从提高行政效率出发,明确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可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但稍显遗憾的是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与同时废止的《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比,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公告方式告知当事人的,未明确公告的期限。以上是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开告知
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有以下方面: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且医院履行前述义务时,应当如实告知,并及时解答其咨询,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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