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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非京籍人员凭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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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1、每个住宅困难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宅或申请货币补助金。已婚居民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房屋保障。2、住宅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宅应满足以下条件:(1)家庭申请时,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持有市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时,应持有市户籍(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不超过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宅收入线标准(3)家庭财产总额或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宅财产限额(4)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在市没有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家庭成员在国内的家庭成员和其他地区申请保障性住宅的情况下)申请廉租住宅的,除了具备上述(1)、(3)、(4)、(5)、(6)条件外,还需要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发行的有效证明书。本条例称自有住宅,包括合法登记的住宅和未登记的家庭或单身居民以所有者或共有者的名义拥有的住宅。本条例称为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赡养关系、共同生活的人。3、住宅困难的家庭和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宅,应满足以下条件:(1)家庭申请的,所有家庭都应具有市户口。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学校服务兵役而转移到市内的,在学校服务兵役期间视为市内户籍的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市内户籍(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2年不超过市内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宅的收入线标准(3)家庭财产总额或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市内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宅的财产限额(4)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在市内其他地区没有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己的住宅的住宅(5)家庭成员在申请购买保障性住宅区以外的市内的居民和其他住宅区的住宅的住宅性质的住宅区的居民,或者在国内没有保障性质的住宅区以外的居民的住宅区的住宅区的住宅区的住宅的住宅的住宅的住宅的住宅成本或者在住宅区以外的6个人的住宅区以外的住宅区的住宅的住宅区的住宅区的住宅的住宅成本的住宅的住宅的住宅的住宅的住宅的住宅区的住宅的住宅成本的住宅成本的住宅成本的住宅区的6个人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时,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4、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户或单身居民,可申请货币补贴。自己的住宅面积低于市规定的住宅保障面积标准,符合本条例第2条第1款除第4条以外条件的家庭和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助金。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户籍人口数计算。5、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6、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划分为同人居住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有关部门,每年根据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经市政府批准执行。
保障性住房申请的条件:(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1.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2.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3.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4.未租赁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1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2条第一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5.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编辑本段申请保障性住房材料申请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需提供的材料:①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②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总工会核发的《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③租住私房的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复印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④社区受理申报材料对原件验证,并在上报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⑤申请对象为孤、老、病、残、急需救助等情况的应同时提供疾病诊断材料、残疾证等有关证明。[1]申请市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需提供的材料:①夫妇双方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复印件;②租房的由出租方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管部门鉴证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8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③低保家庭须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特困家庭须持有总工会核发的《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申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的材料:①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复印件;②低保、特困家庭出具《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或《本市市区特困居民证》原件、复印件;③租住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或直管公房租赁证原件、复印件。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8平方米的家庭应出具房屋产权证的原件、复印件;④城市拆迁家庭提供拆迁协议原件、复印件。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材料:《本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待修改后并报政府审定后出台。《本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对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材料作了明确的规定。申请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需提供的材料:①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房源具体房号通知函件或批复意见复印件;②填写齐全的本市区中低价位商品房准购审批表;③本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原件;④申购人(被拆迁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盖章);⑤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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