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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刑法196条是什么意思

2022-05-06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恶意透支的方法,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除符合一般诈骗罪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持卡人为合法的持卡人,如果是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则构成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而不构成恶意透支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且数额较大的,则构成盗窃罪。 (二)主观条件,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持卡人在透支前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归还,但仍持卡消费或提取现金;或虽有能力归还但支取了现金、消费之后,根本就不想归还欠款而逃跑。这是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关键。从上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甲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在消费之时就想到了凭其经济实力可以归还透支款项,而且在回去之后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归还了银行的部分欠款。主观上并没有不还的故意。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2项规定,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这样甲就可以在最低还款额限度内先还一部分,以后再慢慢归还剩下的欠款。甲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拒绝归还的目的,所以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三)客观条件之一,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持卡人恶意透支的行为表现有两种:一种是超过规定的限额透支,一种是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持卡人的透支限额金卡为10000元,普通卡为5000元。《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0000元,单位卡不得超过50000元;同一帐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0000元,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的80%。比如,某人信用卡的帐户存款余额为10000元,其透支限额为2000元,则其信用卡最大使用金额为:实际余额(10000元)+透支限额(2000元)=12000元。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是指持卡人虽然在规定限额内透支但超过了允许的期限仍不偿还的透支行为。 (四)客观条件之二,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行为人尽管已经实施了超额、超期的透支行为,但经发卡行催收后加以偿还的,则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否则就是善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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