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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1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经...
除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条件外,申请执行保全的财产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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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判决的执行,即为了保证个别清偿的实现,这与破产法所要实现的概括式公平清偿目的不符。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解除保全措施,意味着在债务人财产上施加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失去效力,该财产的法律属性恢复到保全措施实施以前的状态。管理人有权接管该财产并将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本法规定的保全措施的解除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当然效力之一,即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附加于债务人财产之上的保全措施自然解除,而不需要人民法院另行作出宣告保全措施失去效力的裁定。
法院判决书下来后,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财产保全分为诉中保全和诉前保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书的,不再适用诉前保全,然后是否适用诉中保全,应当根据以下情况进行确定: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还未生效的,说明案件还是诉讼中,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财产保全;2、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刑法修订过后,在生效日之前已经生效案件不能改判,仍案旧法判决。刑法第十二条【溯及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已经生效的是按之前的,没有生效的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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