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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工商管理机关进行报案。《禁止传销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传销活动是我国禁止的非法活动,任何中国公民都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碰见传销组织时,要根据该组织的行为来判定应该向哪个部门举报。所以传销哪里举报的具体可以参照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条规定,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涉嫌传销活动的,应向当地工商局和警方举报,工商部门和警方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公民发现北京传销活动,应当向北京工商局和警方报案,在上海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举报。 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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