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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中毒是有惩罚性赔偿的。涉及到食品安全都是带着惩罚性赔偿的,比如说是是因为吃了购买的食品导致了自己中毒,那么是可以要求销售方或者是生产方进...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保护消费者并约束生产者和经营者,确定了惩罚性赔偿。这些惩罚性赔偿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分为三个级别,分别是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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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最典型的体现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但在房地产交易领域,鉴于开发商相对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开发商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行为,也设置了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机制。 具体情况包括几种: 第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第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此五种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买方最终无法取得房屋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造成食物中毒的危害因素 1、食品本身有害有毒:如毒草、莽草、发芽的马铃薯、木薯、苦杏仁、河豚鱼、湟鱼、毒蚌等。 2、食品被有害有毒物污染,如化学毒物、有害生物污染。 3、不卫生的设备,容器或用具。 4、生熟食品交叉污染。 5、使用了腐败变质的原料。 6、剩余食物未重新加热。 7、误用有毒有害物。 8、不适当的贮存。 9、食品加工烹调不当。 10、个人卫生素质差。二、食物中毒分类 1、微生物性食物中毒 (1)细菌性食物中毒,特点:以胃肠道症状为主,常伴有发热,其潜伏期相对于化学性的较大。 (2)真菌毒素与真菌食品中毒,特点:中毒发生主要通过被真菌污染的食品;用一般的烹调方法加热处理不能破坏食物中的真菌毒素;没有传染性和免疫性,真菌毒素,一般都是小分子化学物,对机体不产生抗体;真菌生长繁殖及产生毒素需要一定的温度和湿度,因此中毒往往有较明确的季节性和地区性。 2、化学性食物中毒,特点:发病与进食时间,食用量有关;发病快,潜伏期短,多在数分钟至数小时;常有群体性,病人有相同的临床表现;中毒程度严重,病程长,发病充及死亡率高;季节性和地区性均不明显,中毒食物无特异性;剩余食品、呕吐物、血和尿等样品中可以检测出有关化学毒物;误食混有强毒的化学物质或食入被有毒化学物污染的食物;临床表现因毒性物质不同而多样化,一般不伴有发热。三、禁止采购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司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曾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或者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国《侵权责任法》只在产品责任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且并非全部的产品责任都适用惩罚性赔偿,而是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第一,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第二,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事实,即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造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害后果的情形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第三,因果关系成立,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是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两点:第一,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既非共同责任也非连带责任,而系相互独立的各自责任;第二,惩罚性赔偿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前提,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此,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存在明知情形,则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或者仅证明了生产者存在明知,则只可以请求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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