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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未买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工伤处理的具体做法如下:1、在网上企业信息查询系统中,找出用人单位在哪个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然后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用人单位的工商信息计算机查询表,并取得三份。2、准备两名工人的证人证言,一人两份,共四份原件,写在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背面。证人应按手印签字并留下电话号码。记得按手印。劳动局有特殊要求。3、携带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证言一套、查询单一份、病例诊断一套、事故描述后,到工伤鉴定部门填写工伤鉴定表格。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工伤鉴定部门受理后,将发出暂停审理通知书,要求伤者先确认劳动关系。4、携带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证言一套、查询单一份直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填写仲裁申请,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过程中需要证人出庭。5、确认劳动关系后,携带工伤鉴定机构的身份证、身份证、身份证、医疗能力鉴定机构将返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然后携带工伤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期内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严重或特殊情况,经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估残疾等级后,停止原待遇,并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用人单位拒不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保部门举报,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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