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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录像磁带及光磁存储材料记载遗嘱内容的遗嘱。录音遗嘱与其他形式遗嘱相比有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形成快捷、利于保存、便于使用的特点,但录音遗嘱也存在诸如易于被伪造、模仿、剪辑等弊端。所以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成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5、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6、继承开始,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
录音遗嘱的生效:立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须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如实记录制作的时间、签名、肖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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