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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裁定书下达后可以立即执行,但行政裁定书中有规定时间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执行处理。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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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书下达后执行期限是六个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上级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执行法院在一定的期限内执行。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1)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 (4)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法院执行,法院应当在30天之内下达裁定,以确定是否予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的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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