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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货违约金规定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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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买卖合同,买家应当按时支付报酬,卖家应当如期交货,如果不按时交货的,属于违约行为,卖家需要支付买家违约金。在出卖人已经为实现交付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包括:双方在合同中对出卖人逾期交货约定的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的耳约定损失数额或损失的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损失的计算方法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损失,如既未约定违约责任又未约定损失数额或者损失计算办法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买受人有证据证明的损失
涉及违约金,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协助您就违约金问题和对方谈判,将损失降到最低。当时的合同就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
逾期交货违约金比例一般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宜。《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条第1款是关于违约金调整具体规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则: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2)兼顾合同履行情况 (3)当事人的过错 (4)合同履行的预期效益。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调整违约金所应遵循的,也是衡量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最终最高的判断标准。如果违约金调整后违背了该两条原则,其裁判结果都是错误的。毕竟具体规则必须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本条第2款是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此规定也属于具体规则的范畴,也应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在适用时不能拘泥、僵化,以为凡是超过损失30%的,都认为是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这点从本款用语“一般可以认定”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制定者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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