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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如何判断

2024-11-25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判断标准: 1. 存在侵权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等,且未按《著作权法》规定使用条件,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侵权行为可能对他人著作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也可能同时损害他人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 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对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 主观过错。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大多数是故意的,但也有少数可以由故意或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对于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一般来说,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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