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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第378条),是指非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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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参战部队的作战利益。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战时编造、扩散各种谣言、蛊惑人心、动摇军心; 2、危害作战部队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人员伤亡; 3、造谣扰乱军心的行为是发生在战时。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除军人以外的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战时造谣扰乱军心,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第378条),是指非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战争年代的话,我们国家的很多的革命先烈都是为了维护我们的社会的和平而牺牲了自己的一个生命,付出了非常惨重的代价,所以在战争年代的话应该鼓舞士气,而不是存在着造谣诈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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