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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的债权在受理破产申请时视为到期。 未到期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未到期债权。在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债权人...
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将破产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所有的破产债权人,为了便于计算,破产企业的财产,一般要变价为金钱。与此相适应,各类破产债权也应该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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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二、确认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三、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四、破产人抵押担保如果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为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予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下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债务人求偿。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债权。它不同于一般债权。 破产债权主要有: 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②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③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同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 ④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出担保物价款的未受偿部分; ⑤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此损失额亦应视为破产债权。 (2)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③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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