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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应当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检测场地、设施和经依法计量认证合格的...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客运班线和经营期限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本条例施行前未核定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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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以一千元罚款,但每次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
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二)超定员载客;(三)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四)在高速公路上、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五)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应当将公共汽(电)车停车场、中途停靠站、首末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作为配套建设的内容,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鼓励发展大运量的快速公共交通系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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