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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 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
新《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 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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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是指获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重新安置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补偿损失的法律行为。对于国有土地房屋的拆迁,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所有权的交换。因此,征收人在制定安置补偿方案的时候应当同时将货币补偿标准和产权调换标准告知给被征收人,并且告知其具有选择的权利,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二者同时选择。征收人在制定补偿配置方案或最后发行征收补偿决定时,只通知有权选择某种补偿方式,是违法的,征收人应立即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其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 1、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第24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货币补偿是大规模旧房改造中的一种新型安置办法,是指拆迁人对拆除依法批准的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作价后,以货币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购买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安置费的发放对象,是在拆迁过程中,因房屋拆迁而利益受到损失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这里的“所有人”不应当作狭义的理解,除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外,还包括代管人、管理人以及对房屋享有承租权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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