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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呢?主要有收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规定。下面由110ask.com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我国《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我国法律要求:除应当符合中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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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人应提交: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 6、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诊断证明 7、事实收养公证应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证明材料,如是捡拾的弃婴应出具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 8、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应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证明,华侨收养的提供华侨身份证明。 (二)送养人应提交:1、夫妻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情况和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3、孤儿的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证明和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及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或出生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特殊收养应提交:1、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 2、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五)收养人、送养人双方订立的书面协议。
收养的办理程序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综上所述,我们对于想要收养小孩要去哪里的问题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1、第2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子女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国的证明材料(如年龄、婚姻、财产、健康等),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2、加入海牙收养公约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3年5月29日经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7次外交大会通过的、2000年11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署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同时声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公约》赋予职责的中央机关。二、《公约》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中央机关职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中国收养中心履行。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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