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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再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如果是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则应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租赁经营场所签订租赁合同后,合同名称和办理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是可以的,但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预先核准的名称将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个体工商户如需变更名称,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若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期限届满而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应在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发生变更,则必须在办理注销登记后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而如果个体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发生变更,则不能直接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法规,原经营者必须亲自前往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出具亲笔委托书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原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才能使现在的经营者成功办理自己的营业执照。 如果原经营者不是本人前往办理注销,或者没有出具亲笔委托书并由他人代为办理原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那么注册机关(工商部门)将无法变更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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