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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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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二十条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第二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综上所述,扣留一定的金钱作为担保嫌疑人获得自由后不会随便离开而影响办案是法律允许的,但是一旦嫌疑的公民确实没有任何的犯罪就必须将这部分的钱财交还给清白的公民,而归还的方式和时间一般都是由执行扣押的机关直接通知给当事人的。
首先,保险公司与诉讼发生是否存在关联性的几类情形详列如下: 一是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介入,但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交强险赔偿情形拒赔而引起的诉讼,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确属不符合交强险赔偿的,保险公司理当不应承担诉讼费用;第二种是肇事人或受害人提供的损失证明依据不足,经保险公司告知补足,却未能补足的,保险公司依照理赔程序拒赔的,虽经法院判决赔偿,但因导致诉讼发生的过错并不在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用;第三种是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而以致诉讼的发生,保险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二是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及时介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肇事人或受害人已告知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拒绝介入,也拒绝理赔而以致诉讼的发生,保险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第二种是保险公司在诉讼前,并不知道事故的发生,对诉讼的发生,保险公司并无过错,自然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三是保险公司上诉费用的承担,则按照二审其是胜诉还是败诉来判断其是否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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