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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位平等。

2021-01-31
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平等是夫、妻人格独立的逻辑后果,是夫、妻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内在要求。没有平等,人格独立便失去实质的意义,仅仅是形式上的宣示而已。由于夫妻关系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目的的同一性,是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形态存在的渊源。因为夫妻是在一起长期生活的,具有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般事务往往为家庭事务,即家庭共同事务,其效力和结果及于夫妻双方。当然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从事的所有事务都是家庭共同事务,只有体现共同生活目的的事务才构成家庭共同事务,婚姻法关于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为夫、妻个人事务的客观实在提供了逻辑前提。   因此,财产共同所有是有效处理家庭事务的前提和基础。所以,体现在财产关系上,平等指的是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处理上的平等,即夫、妻均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同等的处理权,未经双方的合意,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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