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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被认定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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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认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后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犯本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2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2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 3、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判处非法募集资金20%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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