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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村委会应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尚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村委会属于刑法中的单位,故以村委会实施犯罪的,尚不能明确算是单位犯罪。...
单位内部成员自然人和单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罗马法之所以把法人视为婴儿痴癫,不能为法律行为,不能说它没有一点道理,是有一定道理的,只是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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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这是很典型的职务侵占罪。这个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把属于公司的保证金从海关取出,非法占为已有。数量已达3万8千多元。还有这钱产生的利息,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外国老板个人向他借钱,那是个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如若老板到期不还,可以向老板个人讨要,直至打老板个人的官司,但不能向公司讨这个债,因为老板个人的钱与公司的钱所有权的主体是不同的。公司的钱并不就是老板的钱。公司的利润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纳税,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之后的利润,由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经分配所得的钱才能作为老板个人的钱。前述的保证金与老板的借债是不能混为一谈的。老板拖欠他的工资按法律耒讲,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与老板个人也无关的,但作为老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领导,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是企业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由老板代表企业承担责任,支付职工工资是用企业的钱而不是老板个人的钱。因此你所说的有这三个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是用不同的法律耒调整的。这财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保证金占为已有,构成刑事法关系,就用刑法耒调整,根据刑法的规定,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因此他犯了职务侵占罪。另外要说明的是数额的问题,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有些差别。一旦到达这个起点,必定犯这罪无疑。这家伙还找借口,强词夺理,刑罚上更严重点就是了。
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一个独立的实体。例如一个国家机关或者一个企业,因其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单位的附属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呢这里所谓单位的附属机构包括单位的分支机构和内设机构。我们认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独立的单位,其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没有疑问。但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尚可研究。在一般情况下,单位的内设机构不是独立地进行活动,而是以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因而其行为应当视为所在单位的行为。但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单位的内设机构也有独立对外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将其视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无论是将其作为所在单位的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都有不妥之处。在这种情况下,我主张单位的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对此,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主要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在以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但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则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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