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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应当根据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资源使用上限和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制定预警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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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广使用天然气、风能、太阳能、浅层地温能和生物质能等绿色能源,降低化石能源使用比例,改善能源使用结构;加强工业生态化改造,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行建筑节能,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绿色建筑。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生态文明建设信息或者弄虚作假;(二)不依法制定、公布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期淘汰计划;(三)引进不符合生态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强制性标准项目;(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五)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六)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不及时对检举、投诉和控告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七)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现代种业、设施农业、生态林业、生态服务业等产业,将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主要污染物减排、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固体废物处置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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