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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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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评估作为证据,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两种不同的残疾评估程序,即当事人自行进行残疾评估和起诉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一方不服,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 一、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申请伤残评估的受害者不承认伤残评估结果。第一,可以自行申请伤残评定重新鉴定,法律对这种情况下申请伤残评定的次数没有限制。其次,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起诉,不提供已申请残疾评估的评估内容,要求法院委托专业残疾评估机构进行残疾评估。 二、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评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先申请重新评定。或者通过诉讼手段,法院不予采纳:一是当事人在法庭上自行询问鉴定人;二是聘请专业人士对残疾评估结论进行质证 事实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其证明力低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鉴定交通事故残疾的,可以由当事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事人可以不服这两种鉴定方式,一般不服的救济方式是申请重新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完成后,就是事故的处理和受伤者的赔偿。
对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不服,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重新鉴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重新评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重新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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