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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中行政复议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及第三人与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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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利害关系行政复议的相关内容: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将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之一,以此为纲;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这是一个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这是另一个目;一纲二目构成了界定利害关系的体系。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相比较有其特点:一是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范围广。行政处罚案件中,其中的部分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其余的被处罚人均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在对涉及两方或多方争议的纠纷作出行政处罚、许可、确权等具体行政行为后,一方提出行政复议,其他方可以认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未提起行政复议的被处罚人(行政相对人)与受益人共同被追加为第三人,而民事诉讼中的共同侵权人则不能作为第三人。二是第三人与申请人的身份在提起行政复议时身份可以互换,若因具体行政行为利益受侵害的一方提出行政复议,而受益的一方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反之,因具体行政行为受益一方提出行政复议,而受害一方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与原告的身份是不能互换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将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之一,行政复议利害关系以此为纲;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这是一个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这是另一个目;一纲二目构成了界定利害关系的体系。
行政救济包括行政机关的救济(行政复议)和司法机关的救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和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 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 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 (二)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 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3、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 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 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执行)。 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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