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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公司清算的流程是怎样的?(一)成立清算组(二)接管公司(三)清理公司财产(四)接管公司债务(五)设立清算帐户(六)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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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清算 (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清算组应当依法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 (3)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在实践中,债权人直接起诉股东,要求法院命令股东直接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参与诉讼,但公司尚未注销登记,企业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公司仅限于其全部财产。不组织清算时,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组织清算。有关机构不接受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职责或者对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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