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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
1、《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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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断掉一只胳膊判几年的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农民私藏枪支判多少年的事,根据《刑法》第128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据以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自己所学机械方面的知识,购买原材料后又非法加工制造枪支,使自己身陷囹圄。近日,经四川崇州检察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程某被崇州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3岁的程某是崇州本地人,中专文化,机械专业毕业。 由于从小就对枪支有特别的爱好,中专毕业后的程某逐渐萌生了制作枪支的念头。2015年2月,程某从崇州市崇阳镇某机电、某不锈钢等经营部门市购买了射钉枪、钢管以及废铁等原材料。此后,他又在网上观看枪支制作的视频教程,自学枪支的结构和制作原理。最终,他利用自己所学机械和车床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使用他人焊接装饰门市内的机床、电焊等工具,通过将射钉枪焊接钢管等加工方式,将装修用射钉枪非法改装成一支长约70cm以火药为动力的长枪,用于乡间打鸟。 几个月后,程某又如法炮制将一支老式气枪改制成一支短气枪,后被其丢弃。2015年9月,因家人强烈反对,程某将改装的射钉枪和若干铅弹交予朋友曾某(另案处理)保管。去年6月,曾某将该枪带至公司员工宿舍存放,直至同年9月被他人揭发。根据曾某的供述,程某随即在崇州市某汽修厂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该改装射钉枪属于《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崇州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出于对枪支的爱好,利用自己所学机械方面的知识,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等弹丸的非制式枪支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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