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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应当指定”,就是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所谓“可以指定”...
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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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指定辩护的特征有: (1)前提: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委托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2)时间:只能在案件的审判阶段; (3)主体:只能是由人民法院来指定; (4)对象: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5)必须存在法定情形,即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二、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所谓“应当指定”,就是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所谓“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等。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等。 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八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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