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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六条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1、犯罪嫌疑人有权对讯问笔录进行核对,并且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改正遗漏部分或者记载错误的部分,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也可以自行书写。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内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量刑建议和程序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处罚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认罪处罚有异议的,无需签署认罪处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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