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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复议后要申请重新鉴定的,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来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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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司法鉴定中确实存在不合流程,不合规范的地方,那么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从1999年至2002年,上海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作出的复核鉴定共512件,基本上被各委托的司法机关所采纳,初步克服了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在上海市司法鉴定委员会成立不久,还规定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只能做初次鉴定或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只能由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作出,这也从制度上克服了鉴定无序状况的发生。有的鉴定机构执行得更加规范,如公安的一家鉴定机构在初次鉴定文书上格式化地打印上:如不服本次鉴定,可在15日内到上海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提出复核鉴定。这样一来复核鉴定是否会量大数多,答案也是否定的。一是各鉴定机构注意了质量把关,二是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缠讼的毕竟是极个别的。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另外,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实现撤销违法的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或者是自己主动的搜集其他证据来试图推翻鉴定结论,那么使得鉴定结论不能够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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