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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可以是生存,也可以是死亡,也可同时承保生存和死亡。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人寿保险占绝大部分,因而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主要和基本的险种。 人寿保险的种类: 1.健康型保险:这种保险又叫做疾病保险,是人身保险中的一种。参加健康保险以后,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疾病、分娩或因疾病、分娩而致死、致残时,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丧失工资收入;丧失业务上的收益;医疗费用;残废补贴;丧葬费及遗属生活补贴等。但一般不包括由意外伤害所引起的各项损失。 2.保障型保险。 3.少儿型保险。 4.养老型保险。 5.分红型保险。 附加型保险。
一、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二、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 三、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保险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属于可撤销合同,撤销后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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