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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连带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无论其名义上是否以一方为债务人,夫妻双方负有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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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产生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债务,配偶一方往往不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担保债务配偶一方享有利益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担保有二种,简单地说,人保及物保。如果是物保,就仅以担保物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人保,就要分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在同一债务中,一个人既提供物的担保,也提供人保。 结合本案,如果是物保,就仅以担保物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就不存在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如果判定保证人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应当是提供人保了,既然该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的,即全额担保的,物上的担保出现瑕疵,不影响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仍然是连带保证责任。
夫妻一方未将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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