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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发养老金的情形: 按规定离退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离退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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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因为没有进行资格认证停发基本养老金的,按要求完成认证后即会补发,通常在次月与其它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时一并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四十六条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对退休人员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发待遇时,主动告知退休人员应每年参加资格认证。第四十八条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组织,依托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以及原工作单位协助等方式进行。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可派人上门办理。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协助认证。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通过我国驻该居住国的使领馆申办健在证明或领事认证,居住地尚未与我国建交的,由我国驻该国有关机构或有关代管使领馆办理健在证明或领事认证。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一)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五)认证结果处理。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协助认证表后,要认真复核,经审核确认退休人员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应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收到退休人员的协助认证表,应暂停发放养老金,并再次向退休人员发函催办认证手续。退休人员发生死亡、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或经催办反馈了认证信息并被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停发、暂时停发、补发并恢复发放养老金的处理。
退休职工因未取得资格认证而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应当按照要求完成认证,并在下个月与其他退休职工一起发放基本养老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四十六条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每年对退休人员进行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社会保障机构在发放待遇时,应当主动通知退休人员每年参加资格认证。第四十八条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可以通过社会保障机构直接组织,依靠街道、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平台和原工作单位的协助。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生病不能申请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申请,社会保障机构可以派人到门口办理。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由参保地社会保障机构委托居住地社会保障机构进行异地协助认证。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者生病不能申请资格认证本人或者委托他人申请,社会保障机构可以派人到门办理,通过中国驻使领馆申请健康证明或领事认证,居住地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由有关机构或者有关使领馆办理健康证明或者领事认证。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障机构应当通过资格认证,不断完善退休人员的信息管理,及时调整变更,并按照资格认证结果处理如下:(1)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符合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2)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经认证的,社会保障机构应当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应当从下个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领取养老金资格的通知》〕8(5)认证结果的处理。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收到协助认证表后,应当认真审查。经审查确认退休人员仍具备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应当继续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在有限期内未收到退休人员的协助认证表的,应当暂停养老金的支付,并再次向退休人员发出信函,敦促办理认证手续。退休人员死亡、下落不明、被判处监禁,或者反馈认证信息并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确认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8)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停发、暂时停发、补发恢复养老金发放。
养老金停交后可以自己补交吗,养老金停交后可以自己补交。但是建议直接续保。 1、如果是可以直接续保的话,不建议作补缴,社保是一个累计交费计算的过程。 2、如果补缴,首先到社保局把交费方式改为个人方式,因为原来采用的是单位方式,并且要交纳不低的滞纳金。 3、最好的方式是采用找一个固定工作,由新单位续保即可。养老金续交情况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处理:一类是中断后现在仍然没有单位的人员(包括以个人身份参保中断的无单位人员),本人可以持自己的《养老保险手册》和缴费记录到当地社保局个人缴费大厅或窗口核对原先的缴费记录,然后按照个人缴费办法办理续保续缴手续。对于原城镇各类企业中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个人要求补缴的,可依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社发[2003]11号文件进行补缴;对于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非工薪收入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中断后再续保的,原则上对中断年限的费用不补缴。2007年,可以在上年度自治区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70%至1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缴纳。另一类是中断后找到工作有单位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尽快由本单位劳资部门出面,按照单位参保缴费办法办理续保续缴。现为国有、集体、外资企业职工或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合同制职工的,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自治区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收入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8%;现为私营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自治区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2007年,企业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收入的14%,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8%,私营企业缴费比例每年长2个点,到2010年达到20%,与其他参保企业单位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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