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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分为修编、调整和补充。修编城市、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经同意后,编制修编纲要或者修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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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XX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将拟许可的事项及内容在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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