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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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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的地方,提供财务,帮助其逃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应当立案追诉。2、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酒店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应当向犯罪分子通风。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项规定扩大了包庇罪的对象,将普通非法卖淫者和嫖娼者纳入包庇罪的对象。《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人,为其提供隐藏的地方、财产,帮助其逃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包庇罪的立案标准如下:本罪为行为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物的,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应当立案追诉。 2、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或者帮助其获得从宽处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一)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 (二)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的人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三)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 (四)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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