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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侦查。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有: 1、查帐、查询和冻结存汇款,公安机关通过对犯罪人的现金往来日记帐、银行往来日记帐、物资帐和对涉案经济活动有关的帐页(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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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重视立案前的审查工作。抓住对书证或商品的鉴定,判明性质,扩大线索来源;抓住财务审计,核查被侵害标的的流向,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活动范围;抓住有关通讯、交通工具等线索特征查明犯罪嫌疑人踪迹;抓住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环节,查证犯罪事实。
定向委培,就是在招生时即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学生毕业后的工作单位、职业责任和职业标准。学生毕业后直接按照合同到用人单位任职。 委培顾名思义就是委托培养,由企业委托某学校为其培养专业大学生人才。学校根据企业的要求制定教材,教授学生课程,培养符合企业需求的人才。 定向生招生 定向就业招生以个人定向志愿为准,考生不再与定向单位联系,不再与定向单位签订协议,考生填报的定向志愿即视为愿意到定向单位就业,定向单位只与委托培养高校签订协议即可。定向志愿只能填涂在相应批次的第一志愿。 大部分定向生可免交学杂费,并根据学习和表现情况享受定向奖学金。学习成绩优异的,经定向单位同意也可以研究生。定向生毕业后必须到定向地区或定向单位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六年(含见习期一年),服务期满后允许流动;拒绝去定向地区或定向单位工作的,须退还所得人全部奖学金,补交学杂费,并向学校缴纳部分增减费。如学生原定向单位或地区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将由分配部门按非定向国家任务招生安排就业。 高校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之前,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用人需求协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要求高校对定向就业招生的宣传工作做到详细、明确,对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定向就业协议签订等有关要求应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录取时,教育部要求各有关省级招办对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须安排在非定向就业招生同一批次,同时向有关高等学校投档。若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等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如生源仍不充足,应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执行。
经济犯罪立案条件如下:公安机关经立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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