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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质资源的保护,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确定并公布本市重点保护的种质资源目录。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调查本市种质资源情况,并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
禁止销售下列种子:(一)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二)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三)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样式不符合规定的;(四)假种子;(五)劣种子;(六)未作明显文字标注的转基因种子;(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种子使用者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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