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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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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一、法院受案范围拓宽二、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三、复议机关全面当被告四、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职责加大五、诉县级以上政府行政行为属于中级法院管辖六、申请及审理期限延长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这六项制度,将对行政机关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时也要求行政机关要“经得起告”、“配合告”、“减少告”最好达到“不被告”。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强化法治观念,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行政。推动源头化解和系统内解决问题,通过信访、复议等渠道,对当事人的诉求合法合理解决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复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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