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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司法鉴定病历不同的方法如下: 1、重视受理鉴定申请时的告知:受理鉴定申请的部门一旦进入法定程序就要履行受理鉴定申请和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时的...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原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在经鉴定机构作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侵权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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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不仅取决于病例。司法鉴定需要检查鉴定的内容很多。一般来说,它会根据案件的情况而变化。如果死亡原因不确定,则需要尸检来判断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死亡;如果死亡原因明确,双方无争议,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 (六)鉴定意见; (七)检查、检查、鉴定、调查实验等记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这些技术包括: 1、是否存在损害事实; 2、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3、损害事实与医疗过错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鉴定属于司法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决定权在司法机关,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处理司法鉴定病历不同的方法如下: 1、重视受理鉴定申请时的告知:受理鉴定申请的部门一旦进入法定程序就要履行受理鉴定申请和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时的告知义务,这应视为一种制度,否则一旦进入程序中患方提出病历真伪争议就不得不中(终)止鉴定程序,给行政处理和医学会鉴定带来困难; 2、重视病历的接收与技术咨询: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生定申请时要求申请方提供在某医院就诊的病历证明,以证明曾在该医院诊治过,该材料可以是原件或复印件,而医学会则要求医患双方必须提交病历资料原件,法院则要求进行过质证的原始病历书证; 3、病历真实性的确认:原始病历是法律依据和病案留存依据,国家明确规定病人病历不能修改,更不允许事后修改,但有如下情况例外:实习大夫和下级大夫书写病历时出现错误的,可由上级大夫用红笔进行修改纠正,改正人修改完毕需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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