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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企业交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021-10-27
一、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用会计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下同),都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去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收政策)。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未完成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暂时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进行判别。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统一按季度预付企业所得税。四、本年度企业预付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上一个纳税年度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按实际利润额预付的,预付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按上一个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预付的,预付时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付时本年度累计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三)认定应征收所得税额的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预付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累计纳税收入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相关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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